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科技与信息产业发展方针、政策、法规;研究全市科技与信息产业发展战略和科技 信息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;研究确定全市科技与信息产业发展的重大布局、优先领域; 推动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,提高全市的技术创新能力。
(二)组织编制市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。
(三)研究提出全市科技与信息产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;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技创新体制 和科技创新机制;指导全市科技与信息产业体制改革工作。
(四)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措施;优化全市科技与信息资源的配置;负责归口管理科学事业费、科技 “三项费”等有关费用。
(五)研究制定加强应用技术研究、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;负责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、科技攻关计划、 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。
(六)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;指导科技成果转化;负责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重点 新产品申报工作;负责火炬计划、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;负责促进高新技 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。
(七)负责管理省市级高新技术角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的建设工作。
(八)研究全市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,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、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 策。
(九)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、政策;管理全市科技外事工作;组织制定全市科技交流合 作计划并指导实施,负责全市科技考察、学术会议、科技展览、科技合作与交流的组织工作。
(十)研究提出制定地方科技信息规范性文件的建议;归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、科技奖励、科技保密、技术 市场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;制定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,促进科技咨询、招标、评估等社会中 介组织的发展,推动全市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议。
(十一)综合管理全市民营科技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。
(十二)负责科技信息、科技统计工作;负责指导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。
(十三)指导协调市直各部门和各区(县)的科技与信息产业管理工作。
(十四)负责省级中青年专家、学科带头人和高级拔尖人才推选的技术指导工作。
(十五)负责推进全市北药开发工作。
(十六)负责信息产业的行政管理及行业管理工作。
(十七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|